(2015)临兰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85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德源工艺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周某谎称其姐系中国移动公司职工,以能办理无协议套餐的139××××9999吉祥手机号为由,骗取孟某现金6000元,后改变联系方式藏匿,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及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已经退还被害人孟某现金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守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