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李某某,女,现住黑龙江省。被告杜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下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长?郭文吉代理审判员 ? 高 寒 雪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高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