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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芦法执补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袁孟芳与杨干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芦法执补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袁孟芳,男,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工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杨干平,女,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孟芳与杨干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干平应向申请执行人袁孟芳赔偿损失139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383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