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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骁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张骁。委托代理人王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395号仁达锦苑。负责人韩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一菲,北京德和恒(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骁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骁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骁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骁承担。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