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执字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喜敏与南月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敏,南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执字645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南月峰,无业。李喜敏与南月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月峰银行存款5465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5465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南月峰应当承担514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