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华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34号原告: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523号铺。法定代表人:黎庆强。委托代理人:严伟宏,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凝怿,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华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柠溪路双竹街20号。法定代表人:秦建云。委托代理人:黄秀芳,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华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华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诉讼保全费1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哲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