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于丽与被告尉世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尉世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吕波校对打印:王维佐发往单位:印刷份数:4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96号原告:于丽,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西村132号。委托代理人:薛莉,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世福,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沐浴店镇崔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与被告尉世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