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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珈澜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珈澜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梦思,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珈澜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以北沿山路以东兴兴工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刘慧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东区-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上东区影视宣传片的制作,原告为被告制作300秒高清影片,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宣传片300秒,价款276000元。影视实拍全篇,价款40000元。广告片从上述影片中的镜头进行剪辑,另配音乐独立成片,30秒15秒各一条,为赠送。效果图15张,为赠送。上述价款总计316000元,最终优惠价270000元。付款方式为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告需付合同总额的20%,即54000元作为预付款。根据被告提供的工程文件资料、图片,原告将三维动画脚本、地形、模型图提交被告验收确认;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总制作费40%,即108000元。在原告完成项目影视片制作,被告书面确认正稿渲染样片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08000元,原告确认余款到账后将去标后的成品提交于原告使用。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宣传片制作,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164000元,原告2013年5月28日向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款发票。原告在2013年8月20日向被告发出的《影片成品确认函》,被告在确认函上加盖了公章。并在2013年8月26日给被告开具了108000元发票,但被告没有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给被告发出了《关于“上东区”进程汇报以及尾款办理沟通函》。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宣传片,被告在2013年11月5日至10日进行了播放。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东区-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向被告交付了为其制作的宣传片,被告也进行了播放宣传,使用了该广告宣传片。被告在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其余制作费被告没有支付。被告提出是因原告制作的宣传片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未付余款。但被告并未提交原告所制作的广告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证据,被告的抗辩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制作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请求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最终优惠总价为27万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1640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剩余106000元未支付,被告应予支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制作费用,属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增加的宣传片的费用主张,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300秒的宣传片,原告称其制作的宣传片是5分30秒。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同意其增加宣传片时间的证据,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同时原告也未提交此部分费用的计算依据,故原告的此项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珈澜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10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8月23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深圳珈澜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6元,由被告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4元。判后,原审被告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一、被上诉人制作的宣传片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上诉人不应全额支付余款106000元,应按50000元结算上诉人余款;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深圳珈澜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第一个上诉理由,双方签订的宣传片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影视宣传片项目的制作,上诉人称该宣传片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从而拒绝支付余款,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宣传片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发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产品意见、发送确认函、以及使用该宣传片等行为均可表明上诉人对该宣传片的接受和认可,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第二个上诉理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拒绝支付余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双方虽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判并无不当,上诉人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上诉人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申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