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朱世昌与靳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昌,靳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朱世昌,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靳贤国,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昌与被告靳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世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世昌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朱世昌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