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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朱世昌与靳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昌,靳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朱世昌,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靳贤国,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昌与被告靳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世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世昌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朱世昌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