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恢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凤舞与被执行人黄志龙、刘素芬民间借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凤舞,黄志龙,刘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恢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唐凤舞。被执行人黄志龙。被执行人刘素芬。申请执行人唐凤舞与被执行人黄志龙、刘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湘法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黄志龙、刘素芬还应偿还申请执人唐凤舞借款本息人民币514580元,承担诉讼费9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辉南审 判 员 谢梅槐审 判 员 胡湘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