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永梅与夏元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梅,夏元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黄永梅,女,汉族,1955年3月生。委托代理人姚刚,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元松,男,汉族,1973年9月生。委托代理人马志勇,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负责人高继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岭、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永梅诉被告夏元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黄永梅负担。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