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丁金山与贾世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山,贾世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08号原告丁金山。委托代理人高飞,山东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世林。委托代理人牟海峰,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山诉被告贾世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