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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丁金山与贾世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山,贾世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08号原告丁金山。委托代理人高飞,山东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世林。委托代理人牟海峰,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山诉被告贾世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