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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欢与魏海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魏海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刘欢。委托代理人刘伯满。(特别授权)被告魏海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路口。负责人董怀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与被告魏海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刘欢承担。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么晓梅审判员 肖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