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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才权与上海美景体育活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才权。委托代理人张玉琴,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景体育活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连妹。委托代理人吴自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狄国鸣,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才权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4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才权以同意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才权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才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18.75元,由上诉人陈才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煜审 判 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