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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叶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8月7日以申请交警调解及身体尚未痊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37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人民币41.18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陈志宏审 判 员  陈永凡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