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6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明飞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57号罪犯黄明飞,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苗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1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闽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明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明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明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