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贾敏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