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锦铭与彭乃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铭,彭乃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王锦铭,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彭乃水,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铭与被告彭乃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铭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铭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锦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