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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叔华与朱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叔华,朱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171号原告:徐叔华。被告:朱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叔华与被告朱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叔华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叔华撤回对被告朱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叔华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