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秀香与潘旦勇民间借贷纠纷0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香,潘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香,女,生于1968年10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潘旦勇,男,生于1976年1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3)古蔺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旦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旦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旦勇在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箭竹支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旦勇在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箭竹支行上的存款人民币26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