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宪时诉陈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宪时,陈勇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初字第160号原告吴宪时,男,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陈勇,男,住湖南省汨罗市。在本院审理原告吴宪时诉被告陈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宪时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受理案件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吴宪时负担。审 判 长 廖 明人民陪审员 钟 国人民陪审员 周 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