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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异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曰雷与王平、辛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曰雷,王平,辛金才,李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异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曰雷,已故。被执行人王平,出生日期不详。被执行人辛金才。第三人李爱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曰雷与被执行人王平、辛金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李爱荣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证据四份。一是昌乐县公安局红河派出所出具的张曰雷死亡证明一份;二是李爱荣、张文红、张文锋的身份证明;三是张曰雷的女儿张文红、儿子张文锋放弃继承的说明各一份;四是昌乐县红河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张曰雷父母的身份、张曰雷与李爱荣、张文红、张文锋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审查查明,张曰雷与王平、辛金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5日作出(2003)乐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张曰雷经济损失33758.47元,辛金才承担垫付责任。判决生效后,王平、辛金才未履行义务。昌乐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曰雷于2008年4月20日去世。张曰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中,父母已于张曰雷去世前去世,配偶是李爱荣,张曰雷、李爱荣夫妇有子女二人,女儿张文红、儿子张文锋。张曰雷的女儿张文红、儿子张文锋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曰雷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曰雷已经去世,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自其去世之时开始,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曰雷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张曰雷的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张曰雷的父母在张曰雷去世前已经去世,因此张曰雷的妻子李爱荣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李爱荣为(2003)乐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陈素芳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