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金吐与浦江县邮政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吐,浦江县邮政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840号原告王金吐。被告浦江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江竹均。原告王金吐诉被告浦江县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已查明浦江县邮政局已于2015年4月2日将名称变更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浦江县分公司,故原告以浦江县邮政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