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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王美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明根。委托代理人:钟彩琼,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珍。上诉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陈士涛代理审判员  徐望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佳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