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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92号原告罗某,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黄某甲,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