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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立会与赵菲、赵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会,赵菲,赵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徐立会,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周玉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菲,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会与被执行人赵菲、赵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立会与被执行人赵菲、赵宇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