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立会与赵菲、赵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会,赵菲,赵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徐立会,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周玉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菲,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会与被执行人赵菲、赵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立会与被执行人赵菲、赵宇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