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58号综合1号楼301-314。法定代表人李洪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肖振坡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