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闻知、张淑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珍,闻知,张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性被执行人闻知。被执行人张淑芹。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王玉珍申请闻知、张淑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闻知张淑芹应支付申请人王玉珍案款99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闻知张淑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敦林执字第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晓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