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坤荣、吴峰艺与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310号原告吴坤荣,男,1951年2月2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吴峰艺,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东来,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295号莲花综合楼A栋。法定代表人张榕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华,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露,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坤荣、吴峰艺与被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坤荣、吴峰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坤荣、吴峰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吴坤荣、吴峰艺负担。审判员谢兰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黄嫔(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