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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田阳毛绢纺厂与广西田阳县鑫凯利雨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田阳毛绢纺厂,广西田阳县鑫凯利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田阳毛绢纺厂,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金狮路**号。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县鑫凯利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金狮路14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田阳毛绢纺厂申请执行广西田阳县鑫凯利雨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144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67元、公告费700元及本案执行费3201元,共计223308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