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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龙某某申请宣告蔡某某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织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龙某某,男,1979年8月27日生,穿青人,农民。申请人龙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龙某某申请称:我与被申请人蔡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在织金县牛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从2012年7月,被申请人蔡某某与申请人及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蔡某某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蔡某某,女,生于1983年3月5日,汉族,农民,系申请人龙某某之妻。被申请人蔡某某与申请人龙某某2010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孩子龙杰、龙滨。被申请人蔡某某于2012年7月10日外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蔡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某某与申请人龙某某系合法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口中已生育有两个子女,本案中仅能证实申请人外出未与申请人同居生活,并不能证实其下落不明,不能认定被申请人为失踪人口,故申请人龙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某某失踪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龙某某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