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远帆、潘奇与潘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帆,潘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杨远帆。被告潘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远帆诉被告潘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远帆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杨远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