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穆某甲与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010号原告穆某甲,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某乙,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穆某甲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