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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童光金,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安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355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3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童光金,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安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355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