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成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D柒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成,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D柒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71号原告徐建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D柒商都,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红盛路37号负四层--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32043464-1。负责人卢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政,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D柒商都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继霞,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D柒商都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成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D柒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建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元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