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银锁与杜克让、周花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锁,杜克让,周花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350号原告张银锁,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生。被告杜克让,男,1962年6月17日生。被告周花层,女,1961年8月27日生,系杜克让之妻。原告张银锁与被告杜克让、周花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杜克让、周花层所有的位于陕县神泉路与五里河交叉西北侧在建工程“陕县神泉华庭”项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陕国用(2005)第0**号】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银锁申请查封被告杜克让、周花层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使用权人为赵焕波、雷晴伟现已转让给被告杜克让的位于陕县神泉路与五里河交叉西北侧在建工程“陕县神泉华庭”项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陕国用(2005)第0**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聂全国审 判 员 杜秋平人民陪审员 杨晓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