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正鑫与李大军、李大涛、李大浪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正鑫,李大军,李大涛,李大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陈正鑫。被申请人李大军。被申请人李大涛。被申请人李大浪。申请人陈正鑫与被申请人李大军、李大涛、李大浪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陈正鑫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大军、李大涛、李大浪三人的银行存款,合计216851.00元。柯志鹏自愿提供其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某处的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0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正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大军、李大涛、李大浪三人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16851.00元。二、对柯志鹏所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某处的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0xxx**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期间,不得作他项权利处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默朗审 判 员 黄耀进人民陪审员 林会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靖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