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崔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XX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崔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瑞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