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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罗鲜花与赵双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鲜花,赵双宁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罗鲜花。被告赵双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鲜花诉被告赵双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鲜花于2015年8月1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鲜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依法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罗鲜花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兴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