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罗鲜花与赵双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鲜花,赵双宁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罗鲜花。被告赵双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鲜花诉被告赵双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鲜花于2015年8月1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鲜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依法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罗鲜花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兴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