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建芹诉宋吉虎、曹继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芹,宋吉虎,曹继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芹。被执行人:宋吉虎。被执行人:曹继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责人:黄海。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城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未自行执行,本院已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高会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