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小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小民初字第508号原告王某某,居民。法定代理人王卫卫,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号。负责人李伟,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庭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