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沈志凤与潘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32号原告:沈志凤,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永生,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凤诉被告潘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凤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凤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原告沈志凤负担。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