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五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毕玉珍与大连南海石化翅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玉珍,大连南海石化翅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玉珍,系大连南海石化翅管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南海石化翅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桥南。法定代表人:张忠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毕玉珍与原审被告大连南海石化翅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毕玉珍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毕玉珍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毕玉珍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玉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毕玉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丽审理员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