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伍丽芳与黄开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丽芳,黄开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伍丽芳,女,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被告黄开胜,男,52岁。原告伍丽芳诉被告黄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丽芳诉称,被告黄文胜于2014年4月22日以生意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伍丽芳借款32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1日前还清。后被告黄文胜逾期没有还清借款。经原告伍丽芳多次催讨,但被告黄文胜拒不清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黄文胜返还借款3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文胜承担。原告伍丽芳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两份,证明被告黄文胜向原告伍丽芳借款32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开胜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黄开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过庭审核证,原告伍丽芳提供的《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开胜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伍丽芳借款320000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黄开胜书面出具借条两张,确认被告黄开胜向原告伍丽芳借款人民币共320000元。此后,被告黄开胜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伍丽芳催还无果,遂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伍丽芳已将借款320000元交付给被告黄开胜,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黄开胜向原告伍丽芳借款320000元,经原告伍丽芳催告但被告黄开胜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清还,其行为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伍丽芳请求被告黄开胜清还借款32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黄开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开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320000元给原告伍丽芳。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6100元(原告伍丽芳已交纳),由被告黄开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治 平审 判 员 司徒艺贞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丽 娜邓定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