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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建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20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男。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昌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以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二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