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8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浦江县黄宅镇邦禄纸板回收加工点与张丽平、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黄宅镇邦禄纸板回收加工点,张丽平,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825-2号原告:浦江县黄宅镇邦禄纸板回收加工点。经营者:何邦禄。被告:张丽平。被告: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旭辉。被告: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责人:傅海花。原告浦江县黄宅镇邦禄纸板回收加工点诉被告张丽平、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浦江县黄宅镇邦禄纸板回收加工点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江县黄宅镇邦禄纸板回收加工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758元,由原告浦江县黄宅镇邦禄纸板回收加工点承担。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