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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中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朝江与被告于胜龙、谢学柱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江,于胜龙,谢学柱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告王朝江与被告于胜龙、谢学柱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126号原告:王朝江,现住吉林省前郭县。第一被告:于胜龙,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第二被告:谢学柱,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江与被告于胜龙、谢学柱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第一被告于胜龙在松原建设银行东镇支行,帐4内的工资款30000元;冻结第二被告谢学柱在松原建设银行东镇支行,帐9号内的工资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江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第一被告于胜龙在松原建设银行东镇支行,帐4内的工资款30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第一被告于胜龙生活费由原告王朝江每月支付1500元)。二、对第二被告谢学柱在松原建设银行东镇支行,帐9号内的工资款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第二被告谢学柱生活费由原告王朝江每月支付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