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千世华与龙井市大韩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世华,龙井市大韩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千世华,男,1971年9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龙井市大韩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胜冒,经理。申请执行人千世华与龙井市大韩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龙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龙井市大韩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龙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