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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德峰与朱建军、郭海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01号原告:宋德峰,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朱建军,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海朝,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峰诉被告朱建军、郭海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德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峰撤回对被告朱建军的起诉。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