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余品与俞伟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余品,俞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赵余品,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俞伟良,务工。申请执行人赵余品与被执行人俞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西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俞伟良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赵余品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俞伟良归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3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俞伟良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俞伟良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已支付执行款20000元,尚应归还借款本金145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375元、诉讼费2786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俞伟良与申请执行人赵余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俞伟良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赵余品同意暂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0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